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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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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34号 罪犯张杰,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安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34号

罪犯张杰,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安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2月8日罪犯张杰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杰伙同他人到林州市方博电脑学校找到侯某,双方发生口角后,将被害人侯某打倒在地后,被告人张杰等人仍用铁管继续对其进行殴打,殴打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被害人侯某后被送往医院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杰系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2月记功1次,2012年1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6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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