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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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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安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26号 罪犯张金安,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作出(2004)濮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26号

罪犯金安,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作出(2004)濮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安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漏罪,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濮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1月1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金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金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7月3日,被告人张金安伙同王相岗深夜公然进入镇一中学校宿舍,采用胁迫手段,奸淫幼女五人,(包括未遂二名)情节严重。2003年7月某某日,被告人张金安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永安街一胡同内抢劫一妇女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连续表扬4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董某、马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