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28号 罪犯张国臣,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被告人张国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5月2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9月30日减刑六个月;2013年3月5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国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国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以来,被告人张国臣与多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在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非法利益,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徐村,平煤集团十矿和贸易广场一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