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79号 罪犯张军涛,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平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涛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4月2日起。于2003年12月1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3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军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军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军涛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骗租周某驾驶的红色夏利车,用暴力手段抢劫该车时,致使周死亡;2001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军涛伙同他人乘车到禹州市五里堡村附近,将赵某绑架,被告人张军涛给赵某之父打电话,索要二十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军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8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