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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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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艳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43号 罪犯田艳龙,又名田龙龙,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艳龙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43号

罪犯田艳龙,又名田龙龙,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艳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于2010年10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艳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田艳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田艳龙伙同他人预某后到禹州市浅井乡任某家盗窃羊,被任某发现,被告人持刀将任某砍伤。2009年8月至9月,被告人田艳龙伙同他人在禹州市、登封市盗窃电缆等物品7次,价值21188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田艳龙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艳龙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12年10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7次,2011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艳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艳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