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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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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义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99号 罪犯罗义桥,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郑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义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99号

罪犯罗义桥,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郑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义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罗义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罗义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罗义桥于2009年1月11日,被公安人员在其长期居住的武汉市硚口区盛苑宾馆323房间内抓获,查获氯胺酮524克、咖啡因1克、甲基苯丙胺131.25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义桥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6次,2012年5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义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义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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