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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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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运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20号 罪犯祁运平,又名祁保平,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运平犯故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20号

罪犯祁运平,又名祁保平,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4月14日起。于2004年6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祁运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祁运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祁运平在其兄祁峰家喝酒,因故发生口角,二人互相殴打,殴打中祁运平手持匕首捅伤被害人王海霞右大腿静脉,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运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2014年6月表扬2次,2012年12月、2013年12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祁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运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