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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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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显俊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4号 罪犯祁显俊,原住河南省淅川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6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显俊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54号

罪犯祁显俊,原住河南省淅川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6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显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了(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2月2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5年7月5日减刑二年,2008年5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祁显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祁显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祁显俊于2000年至2001年伙同他人多次抢劫作案;于2001年6月12日,在南阳市一录像厅内对田某进行奸淫,随后多次对田某进行奸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显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2年9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表扬6次,2011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祁显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显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1年7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