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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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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喜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8号 罪犯白喜迎,又名白二营,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喜迎犯盗窃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8号

罪犯白喜迎,又名白二营,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喜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于2012年5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白喜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白喜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2月25日期间白喜迎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西平县等地盗窃通信电缆13起,价值371124.8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白喜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喜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喜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喜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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