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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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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6号 罪犯王福炎,曾用名王福气,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6)新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6号

罪犯王福炎,曾用名王福气,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6)新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被告人王福炎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1月1日罪犯王福炎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福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福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6月8日晚上,罪犯王福炎伙同他人到辉县市峪河镇东寺庄村秦孝云家用木棍对秦孝云进行殴打,致秦孝云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王福炎系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5月记功1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6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福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