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82号 罪犯王文杰,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2002)内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于2002年8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4年12月28日减刑一年,2007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春季至2001年夏季,被告人王文杰伙同他人参与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10次,计12090米,闸刀一个,总值12505元;2001年7月至2001年8月,王文杰伙同他人参与盗割通信电缆3次,计1610米,价值28040元;2000年11月至2001年5月王文杰伙同他人在内黄县等地参与盗窃10次,价值25183元。2001年春季王文杰伙同他人参与抢劫一次,劫取现金13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表扬2次,2012年8月、2013年7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康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文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