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德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45号 罪犯王德新,又名王老六,原住河南省社旗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新犯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45号

罪犯王德新,又名王老六,原住河南省社旗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新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德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6日作出了(2001)豫法刑二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1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4年4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7月26日减刑二年,2009年5月19日减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德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德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德新于1994年7月8日与被害人李某因拉土发生争执,持铁锨将被害人李某打伤致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表扬5次,2012年4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