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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朝兵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73号 罪犯王朝兵,又名王超,原住陕西省安康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兵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73号

罪犯王朝兵,又名王超,原住陕西省安康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4年7月10日起。原审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作出了(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9月1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5月1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朝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朝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0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王朝兵伙同他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多次在清晨零时以后,先后窜至灵宝市各乡及陕西省潼关县等地的厂矿、商店、饭店及个人家庭,采取蹬门入室、持刀、棍、枪等威胁,捆绑并殴打各式各样被害人,实施抢劫54起,其中被告人王朝兵参与抢劫8起。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朝兵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7月累计表扬3次,2012年5月、2014年6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朝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朝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月11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