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61号 罪犯王相学,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6日作出(2000)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相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9月6日起。于2000年11月2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3月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相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相学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2月10日,该犯携带匕首到前妻娘家村中,持匕首胁迫其前妻哥哥的儿子,让其一同去找其家大人,被害人呼救,该犯持匕首照被害人胸部连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之母受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相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相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相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