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39号 罪犯王炯伟,又名王存典,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新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炯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了(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炯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炯伟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3至5月,被告人王炯伟利用武汉至长垣的长途客车,贩送100粒麻古给被告人陈光明。后陈光明按照王炯伟的指示,将该麻古卖给郭文广。2009年6、7月份,被告人王炯伟利用武汉至长垣的长途客车,贩送100粒麻古给被告人陈光明。2009年被告人王炯伟在长垣富源俱乐部门前以6000元卖给郭文广50粒麻古,后又在长垣县宏利大酒店以4000元卖给郭文广40粒麻古。2007年被告人王炯伟在长垣县宏利大酒店两次分别卖给姚丙涛10粒和20粒麻古,在避风塘洗浴中心卖给张翠玲8粒麻古。同时认定被告人王炯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炯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炯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炯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