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9号 罪犯雷海青,又名老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海青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1年7月5日作出了(2011)安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于2011年8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雷海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雷海青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雷海青伙同他人自2007年9月份至2010年7月份先后到山西省、贵州省等地购买女婴多名,而后又以高价卖出,其中,雷海青参与拐卖儿童5起5人,涉案金额:957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海青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海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海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