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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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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雷洪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5号 罪犯雷洪远,曾用名雷二峰、雷锋、雷振、雷营,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5号

罪犯雷洪远,曾用名雷二峰、雷锋、雷振、雷营,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社刑初字第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洪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828.16元。因漏罪,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社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洪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决被告人雷洪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于2005年10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雷洪远在执行期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雷洪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雷洪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雷洪远携带刀具,窜到本村赵某某家中,要求赵某某将菜地交给其祖父使用,赵某某不同意。被告人雷洪远用手卡住赵某某的脖子,后用绳子将其勒死。同月29日夜,被告人雷洪远又窜到赵某某家中,将赵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机动三轮车和12袋小麦拉到本县兴隆镇卖掉,价值17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雷洪远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洪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8月20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洪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洪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