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0号 罪犯雷恩钦,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66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恩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雷恩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起。于2004年4月28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雷恩钦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雷恩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雷恩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雷恩钦的亲戚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并遭张等人的殴打。2002年1月26日下午,雷恩钦与刘某等人酒后乘车到张家,话不投机,引起厮打,厮打中刘某持砖砸中张的头部,张某某被砸中后倒地死亡。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恩钦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4次;2012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恩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恩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