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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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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陶金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17号 罪犯陶金锁,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0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17号

罪犯陶金锁,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金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陶金锁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于2009年8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陶金锁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陶金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陶金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陶金锁自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余沟村村主任职务以来,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影响,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网罗梅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10余起,垄断控制了平顶山新华区余沟村以及周边地区公私煤矿、建筑工程的地材进购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陶金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金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寇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金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金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