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6号 罪犯陈许广,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8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许广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陈许广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2年6月19日起。于2003年1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许广在执行期间,2004年10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许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许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许广自2000年6月至7月间,先后分别伙同李志国、冯洁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等地,持刀、仿真枪先后绑架6人,抢劫作案4起,绑架、抢劫共得款物价值21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许广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18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许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许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