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88号 罪犯陈秀榜,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秀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于2011年9月2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秀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秀榜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秀榜因欠被告人方群信债不能偿还,欲盗窃羊抵账,方群信事前同意。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12日,陈秀榜伙同郭大伟、陈怀等人在新野县、南阳市宛城区多个乡镇盗窃作案7起,盗窃山羊价值7795元;抢劫作案5起,抢劫山羊价值936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榜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15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秀榜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秀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