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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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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雷花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3号 罪犯雷花斌,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0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3号

罪犯雷花斌,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0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花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雷花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花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1999年6月3日起,于1999年9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雷花斌在执行期间,2001年6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雷花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雷花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雷花斌伙同张俊奎等4人于1998年4月23日至8月27日,分别结伙窜至南阳市梅某某等9户家中,采用捆绑、殴打、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雷花斌参与9起,抢劫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雷花斌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花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2日、2013年9月23日、2014年4月21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4次,2011年9月22日、2012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花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花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