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74号 罪犯马林风,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淇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淇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林风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林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林风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马林风伙同他人以被害人长得像打伤其亲戚的人为由,先后四次在淇县将被害人威胁上车,在车上采用恐吓、威逼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14700余元。同时认定其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风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3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林风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林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