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94号 罪犯马志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0月20日起。于2004年12月1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马志强在执行期间,200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志强因怀疑其妻郭某某与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矛盾。2004年3月2日晚因郭某某与程某某通电话,马志强与郭某某发生厮打,后其携带尖刀到巩义市新中变电站将正睡觉的程某某杀死,后逃离现场。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志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