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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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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建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07号 罪犯马建领,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4日作出(1995)周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07号

罪犯马建领,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4日作出(1995)周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月19日作出(1996)豫法刑二核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刑期自1996年1月19日起。于1996年4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马建领在执行期间,1998年2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建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建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建领于1994年9月17日晚7时许,在本村西南地遇见放羊的少女蒋某某(14岁)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对该女进行殴打,为杀人灭口,乘该女不备,用绳套住该女脖子,拖至水沟内至其溺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建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日、2012年10月20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4次;2011年9月22日、2013年10月15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建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建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1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