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02号 罪犯韩强,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渑池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渑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韩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三少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撤销渑池县法院(2010)渑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韩强的刑事部分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2011年5月20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韩强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强自2007年夏以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地下“出警”,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为他人平息纠纷,赚取“出警费”,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等,作案20余起,致伤16人,非法敛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重大影响。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强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日表扬1次;2012年5月20日、2014年2月22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12日禁闭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牛某某、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强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