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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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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玉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5号 罪犯张传玉,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台刑初字第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传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5号

罪犯张传玉,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台刑初字第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传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3日止。于2010年4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传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传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27日,张传玉出资雇佣他人在沙楼村贾代香家非法制造爆炸物发生爆炸造成二人重伤,三人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传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传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传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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