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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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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6号 罪犯潘德东,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朝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德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6号

罪犯潘德东,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朝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德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了(2013)二中刑终字第6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潘德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潘德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杜森山指派被告人潘德东、邢和军于2012年5月5日,在本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561公交车站附近的工地上,组织他人进行违章施工,造成施工房屋倒塌致使张某某等人4人死亡,孙某某等6人受伤。被告人潘德东后自动投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德东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德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德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