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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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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作义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32号 罪犯宋作义,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作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32号

罪犯宋作义,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作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宋作义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了(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宋作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于2011年7月2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作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宋作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2月至2010年3月,该犯利用担任清丰县固城乡中心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冒领"工资"总额80150.6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作义自入狱以来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4年6月表扬2次,2012年9月、2014年1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晏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作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作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