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58号 罪犯宋书运,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书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11月30日起。被告人宋书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4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2月2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0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书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宋书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被告人宋书运在南阳打工时,患精神分裂症,因看病吃药与其妻李玉娥多次发生矛盾,关系不和,2000年2月28时李玉娥回娘家,其父将他送回,并住在其家,次日凌晨4时许,李玉娥与宋书运因琐事发生争执,宋即从床下拿一铁棍朝李玉娥打去,李玉娥反抗并呼救,其父李怀聚进来阻拦,并让李玉娥外出喊人,宋见状持铁棍朝李怀聚头部猛击数下,致李当场即倒地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书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书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书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