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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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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4号 罪犯孟庆林,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24号

罪犯孟庆林,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1年11月17日罪犯孟庆林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1月8日提出对罪犯孟庆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孟庆林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5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孟庆林在没有任何货物购销情况下,从开封、许昌等地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安阳市、林州市等地63家公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05份,价税合计391104867.86元,税款合计56827203.02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孟庆林系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庆林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连续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林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庆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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