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97号 罪犯孟令法,原住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7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令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被告人孟令法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2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孟令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孟令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9月份,被告人孟令法伙同他人预谋后,虚构与省高院院长李道民是亲属,以能帮李某打赢官司为名,从2007年10月至11月份,骗取李某2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令法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 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令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令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