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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广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56号 罪犯陈广伟,又名陈振伟,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56号

罪犯陈广伟,又名陈振伟,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88.5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于2007年12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广伟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广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广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王某甲酒后到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1号井开拓队宿舍楼2楼,因琐事与陈广伟之弟陈献伟发生争吵,陈广伟闻讯赶到劝阻,与王某甲发生争执,陈广伟遂持一把尖刀朝王的身上连捅数刀,致王某甲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3年9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4次;2012年3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乙、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广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广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