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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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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钟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07号 罪犯钟声,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广东省茂名市南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驻刑二初字第11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07号

罪犯钟声,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广东省茂名市南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驻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钟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5月8日起,于2007年3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钟声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钟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钟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2月至1999年8月间,被告人钟声采用虚假票证和冒用他人的名义等手段,从驻马店烟厂骗取烟叶款共计18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钟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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