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80号 罪犯闪平安,曾用名闪小安、闪皮安,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博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闪平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49685.5元。庭审后闪平安家属已筹借民事赔偿金30000元交至法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22日起,于2007年11月2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闪平安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闪平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闪平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闪平安与被害人闪某某于2005年因经营煤场发生纠纷。2006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闪平安从家里带一把尖刀,在本村丹保光家房后胡同内截住被害人闪某某,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闪平安朝闪某某身上连捅十余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闪平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日、2013年11月22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2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闪平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闪平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