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66号 罪犯陈学增,又名陈(长)常景,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以(2006)濮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学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于2006年9月20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学增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学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学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10月至2001年4月间,被告人陈学增分别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四厂、一厂,盗窃注水井口,作案5起,价值8万余元,同时还参与持枪抢劫作案1起,价值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增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2日、2013年11月22日共表扬2次;2013年1月22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学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学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