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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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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凯减刑刑事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20号 罪犯陈凯,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2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20号

罪犯陈凯,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2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以(2005)闽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以(2006)刑复字第5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2007年3月19日起。于2007年3月28日送入建阳监狱、2007年9月7日调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陈凯在执行期间,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0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以来,被告人陈凯成立凯旋集团有限公司,为拓展势力获取利益,网罗刑释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了合同诈骗、偷税、组织卖淫、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唆使、纵容组织成员及其成员使用暴力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同时不惜重金大肆行贿收买数十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违法活动提供庇护,严重影响和破坏福州市社会和经济秩序。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病犯。2012年8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患病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