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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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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93号 罪犯张伟,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安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93号

罪犯张伟,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安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至2028年12月8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伟伙同他人在林州市恒旺物流公司抢劫现金3000元、金戒指1个、手镯一只;2010年7月、11月被告人张伟伙同他人两次预谋绑架他人。同时认定被告人张伟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至2028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