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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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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光全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9号 罪犯崔光全,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以(2011)淇滨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光全犯敲诈勒索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09号

罪犯崔光全,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以(2011)淇滨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光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崔光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8年9月23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了(2012)鹤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光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崔光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下旬至11月份,崔光全伙同他人以他人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两次对崔某及鹤壁市天逸建筑公司索要现金50余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崔光全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光全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2月、2014年7月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光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光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