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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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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彩鲁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54号 罪犯岳彩鲁,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濮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彩鲁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54号

罪犯岳彩鲁,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濮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彩鲁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被告人岳彩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宗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8.7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了(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0月1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4月3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岳彩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岳彩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罪犯岳彩鲁以借书为由到本村岳宗丹家后产生歹念,强行扒其衣服,岳宗丹不从,岳彩鲁用菜刀向其头部、四肢及躯干连砍数刀,致岳宗丹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彩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表扬1次,2012年6月、2013年4月、2014年4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彩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彩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