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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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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广州犯绑架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48号 罪犯岳广州,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1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广州犯绑架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48号

罪犯岳广州,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1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广州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1月2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2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05年7月5日减刑二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九个月;2010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岳广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岳广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12月8日,被告人岳广州伙同他人经密谋后,将小学生李会军绑架至山西省,勒索李会军的父亲现金30万元。1998年11月14日,被告人岳广州伙同他人在盗窃轿车时,将看门人打成轻伤,并将轿车开走。1998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岳广州伙同他人将某村村委会的一辆北京213型吉普车盗走。同时认定其系绑架、抢劫、盗窃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广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广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广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3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