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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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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岩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67号 罪犯尹岩,原住河南省正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驻驿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67号

罪犯尹岩,原住河南省正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驻驿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尹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驻刑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对尹岩的判决。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止。于2010年10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29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尹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尹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尹岩伙同他人预谋后将苏某带到宾馆奸淫后拍裸照、录像以此为手段要挟苏某到郑州市卖淫。同时认定被告人尹岩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