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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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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宗海威,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35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海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宗海威,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35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海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4000元。于2013年5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宗海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宗海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宗海威伙同被告人李勇于2012年3月1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罗马嘉园小区门前,以砸汽车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放在路边宝马轿车内钱包里的现金8000元盗走。于2012年3月5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华纺易城北侧路边21世纪不动产门前,以砸汽车玻璃方式将被害人冉某车内的两幅中国画,茅台酒,茶叶等盗走。在原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宗海威,李勇亲属退赔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宗海威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宗海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海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