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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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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74号 罪犯张书伟,原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以(2003)驻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书伟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74号

罪犯张书伟,原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以(2003)驻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书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4月26日起。被告人张书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仁义、刘二妮经济损失人民币8861.1元。于2003年7月1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3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书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书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书伟在家中要求与其妻于艳梅发生性关系,于不同意,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张书伟用双手卡住于的脖子,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书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2年9月表扬2次,2013年8月、2014年7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书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书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