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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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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88号 罪犯廖小胜,原住湖南省永兴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小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88号

罪犯廖小胜,原住湖南省永兴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小胜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于2011年9月1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廖小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廖小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小胜伙同他人在济源市永强电解铅厂盗窃仓库内的阳极泥975公斤,价值265554.6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廖小胜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小胜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连续表扬3次,2012年10月、2014年10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廖小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小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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