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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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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83号 罪犯宋长峰,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长峰犯强奸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783号

罪犯宋长峰,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长峰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了(2009)郑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长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宋长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19日23时许,宋长峰伙同他人与钟某、景某在饭店吃饭,趁钟某、景某喝醉之后,宋长峰等强行将二女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宋长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长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13年2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表扬6次,2012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长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长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