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80号 罪犯孙磊,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牟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了(2008)郑刑一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7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6月2日减刑八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孙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8月23日20许,孙磊伙同他人在周勇波家中赌博,因赌资不公遂对被害人余某实施抢劫;2005年7月22日下午,孙磊等人预谋后将张勇非法拘禁要求被害人将工程承包转让并限制人身自由至7月25日。同时认定被告人孙磊系非法拘禁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7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24日警告处罚1次,2014年2月21日警告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