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27号 罪犯孙小伟,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被告人孙小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2)驻刑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于2012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小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孙小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该犯参加了以赵天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勒索、设赌、贩毒、伤害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认定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小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4年7月记功2次,2013年9月表扬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小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