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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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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40号 罪犯孙兆吉,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兆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540号

罪犯孙兆吉,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兆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了(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兆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孙兆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兆吉、孙兆营、孙来营、孙占立、孙明峰、孙兆广为泄私愤,于2011年3月4日晚11时许,持木棍殴打受害人汪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孙兆吉对发生的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兆吉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兆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兆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安桥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