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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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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68号 罪犯孙金龙,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淇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金龙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68号

罪犯金龙,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淇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龙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于2012年4月20日送入河南省安阳市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8月5日调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孙金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25日晚21时许,孙金龙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桥南头桥下对郭法林、袁宏亮殴打并强行劫取现金1800余元和手机两部(价值2364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孙金龙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金龙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4日禁闭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金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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